香港業務
逗留條件
投資者獲得原則上批準后,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3個月。 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后,會獲準在港逗 留兩年(正式批準)。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資格準則〉及 〈投資管 理的規定〉,便可獲準延期逗留兩年。按此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兩年。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 根據這項計劃獲準來港的投資者須受特別逗留條件限制 。如投資者違反其對入境處所作承諾的任何部分,則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屆滿或被入境處處長裁定已違反承諾后兩個月內,以較早日期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