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業務的管理機構。公司章程細則通常對董事會的權力和會議程序等問題作詳細規定。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香港《公司條例》附件1表格A的條款自動成為公司的章程細則。香港大部分公司的章程細則條款類似附件1表格A的內容。下列簡述《公司條例》和表格A中有關董事會的規定。 香港公司董事會的人數 香港公司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 香港《公司條例》第153(5)條規定,若董事人數少于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余下的董事有權行使其在公司章程細則下的權力而增加董事人數,也可以召集股東大會以增加董事人數。 香港公司董事會的會議通知 會議主席 投票 香港公司董事會的權力 董事會的權力是經董事開會并通過董事會決議而行使的,任何一個董事本身并不擁有這種權力。公司章程細則一般規定董事會具有以下權力: 1. 代表公司使用公章; 香港公司董事會決議案 根據《公司條例》附件1表格A第108條,董事可以利用簽署決議的形式開會,如果應該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決議上簽署,則被視同已經開了董事會。 公司章程細則可以規定董事可以在不同的決議上簽署,只要每個董事所簽署的決議內容相同,這種情況也等于公司已召開董事會,也就是說,董事不必在同一份決議上簽署。這樣,盡管董事因事外出不能開會,采用此方法也可以達到通過董事會決議的目的,以便公司的緊急事務得以解決。 此外,董事可以通過傳真的方式把決議案送給公司,只要決議是由有關董事真實地簽署,在法律上,該等傳真的決議案仍然有效。盡管已有判例確認傳真的效力,但為避免爭議,公司章程細則最好對該等事宜作出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