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身設計之保單
除 了 廣 受 歡 迎 的 綜 合 保 障 保 單 外 . 信 保 局 亦 可 應 香 港 出 口 商 個 別 不 同 的 需 要 , 為 他 們 制 定 特 別 的 保 單 . 以 下 為 承 保 貨 物 或 服 務 出 口 而 放 帳 期 以 一 百 八 十 天 為 限 的 保 險 設 施 : 以 下 為 承 保 貨 物 或 服 務 出 口 而 放 帳 期 以 一 百 八 十 天 為 限 的 保 險 設 施 : · 承 保 出 口 商 經 海 外/聯 營 公 司 以 放 帳 方 式 售 貨 予 當 地 或 海 外 買 家。 · 適 用 于 由 出 口 商 提 供 的 貨 物。 · 如 果 貨 物 由 附 屬 公 司 直 接 采 購 或 自 行 生 產,有 關 附 屬 公 司 必 須 為 出 口 商 全 資 擁 有 之 子 公 司。 · 承 保 由 香 港 出 口 及 轉 口 的 貨 品。 · 承 保 付 貨 前 及 付 貨 后 的 風 險 , 保 障 由 買 賣 合 約 簽 訂 日 期 起 生 效。 · 適 用 于 : 一 般 消 費 品 的 出 口 , 如 成 衣 , 玩 具 , 電 器 , 電 子 制 品 , 鍾 表 , 鞋 履 等。 · 承 保 保 證 公 司 確 認 支 付 有 關 由 香 港 出 口 及 轉 口 貨 品 的 款 項。 · 適 用 于 : 由 保 證 公 司 以 無 須 退 還 方 式 支 貨 款 予 出 口 商 , 再 放 賬 予 海 外 買 家。 · 承 保 耐 用 消 費 品 及 半 資 本 性 貨 品 的 出 口 , 保 障 由 付 貨 日 期 起 生 效。 · 保 障 181 天 至 2 年 的 放 帳 期。 · 適 用 于 :出 口 塑 膠 制 模 機 , 其 他 各 類 輕 機 械 , 農 業 機 械 , 耐 用 消 費 品 , 游 艇 , 貨 車 等。 · 承 保 資 本 性 貨 物 及 生 產 設 備 的 出 口 , 保 障 由 付 貨 日 期 起 生 效。 · 承 保 個 別 的 買 賣 合 約。 · 適 用 于 :出 口 各 類 貨 品 如 船 只 , 鉆 油 臺 , 貨 柜 , 建 筑 用 機 械 , 重 機 械 , 起 重 機 等。 · 承 保 資 本 性 貨 物 及 生 產 設 備 的 出 口 , 保 障 由 買 賣 合 約 簽 訂 日 期 起 生 效。 · 承 保 個 別 買 賣 合 約。 · 適 用 于 :出 口 各 類 貨 品 如 船 只 , 鉆 油 臺 , 貨 柜 , 建 筑 用 機 械 , 重 機 械 , 起 重 機 等。 信 保 局 所 有 職 員 已 依 據 香 港 出 口 信 用 保 險 局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一 一 一 五 章 ) 第 三 十 一 條 宣 誓 , 將 所 得 資 料 保 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