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是否屬商標侵權行為的重點、疑點
一.未撤消之前的注冊商標均應受到保護
商標專用權是通過注冊產生的,其間經過了法定的程序和嚴格的審查,因此,商標專用權確立后,就應當在法律范圍內予以保護,即使是認為注冊不當的商標,在未撤銷之前,也應如此法。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裁定,對在撤銷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不具有溯及力法。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在法律規定的6個月寬展期內,如果原注冊商標所有人仍未提出續展申請,或續展申請被駁回的,他人在此期間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原注冊商標所有人提出續展申請且被核準,他人在此期間內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法。
二. 準確判定近似商標
三. 正確判斷類似商品
四. 不以商品質量的優劣作為判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標準
《商標法》的主要內容在于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中,商品質量優劣不會影響到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法。他人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即使其商品質量優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品質量,也應當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法。至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品質量低劣甚至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可以適用《產品質量法》和《商標法》的其他條款處理,與商標侵權認定沒有直接的關聯法。
五. 商標注冊人的違法使用不影響對商標侵權的認定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注冊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其權利法。如果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過程中,有違反《商標法》和《實施細則》的情形,可以適用相關條款處理,要求注冊人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但不影響對商標侵權的認定法。在這種情況下,他人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應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法。盡管商標注冊人的違法使用不影響對商標侵權的認定,但有可能影響其權利的行使,甚至使其喪失賠償請求權法。
六. 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為
他人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并不一定就構成商標侵權法。這要視其使用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而定法。例如,“三株”商標是某企業使用在藥品上的注冊商標,另一企業在口服液商品包裝上使用了“三株菌十中草藥”文字,以表示口服液商品的成份(經查證屬實)法。由于“三株”在這里既不是作為商標使用,又不是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而是
對商品的正常說明,因此不應認定為對“三株”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侵犯法。
七. 綜合衡量其他因素
在商標侵權案件認定過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還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具體使用方式﹑主觀過錯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與整體之間的關系等法。由于個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對商標侵權的認定也會不一致法。就商標的知名度而論,即使是馳名商標,也有知名度高低的區別法。一般來說,知名度越高,受保護的范圍就越寬,他人擅自使用時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法。
商標侵權行為主要有哪些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商標使用形式,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擅自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擅自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三)擅自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四)擅自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五)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偽造是指在注冊人不知道﹑也未授權的情況下,通過抄襲模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標標識者與該商標注冊人存在商標使用許可關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標標識關系法。但在該商標注冊人授權以外制造商標標識的行為法。例如:某注冊人委托某印制廠制造商標標識十萬套,而印制廠印制了二十萬套,這多出來的十萬會商標標識即屬擅自制造行為法
(七)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
(八)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九)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法。
(十)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法。商標侵權行為是多樣的,并且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延伸和擴大,一些新的商標侵權形式還在不斷出現法。因此,即使不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及《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所列舉的商標侵權表現形式,但實際卻使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的行為,也應當屬于侵犯注冊商標的行為法。
認定侵權行為時如何理解“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是指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上,與注冊商標相比較,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標法。判定近似商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從商標的音﹑形﹑義三方面,結合構圖﹑顏色及整體結構等因素,并以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作為判定的主觀標準,進行綜合判定法。在判定中,應當以是否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可能性為基本條件,但不以造成實際誤認為必要條件法。
判定商標近似,應以核準注冊的商標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為準,而不以注冊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的商標為準,因為注冊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的商標有時與核準注冊的商標并不完全一致法。值得指出的是,在注冊和管理過程中,判定商標近似的標準是一致的,但就個案處理而言,有時略有差別,原因在于注冊的判定是靜態的,管理的判定是動態的法。
認定侵權行為時如何理解“類似商品”
在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情況下,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品為“類似商品”法。判斷是否屬“類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間的關系,并考慮商品和商標之間的關系法。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的,一般認定為類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產企業等因素,能夠明顯表明商品的來源,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不應認定為類似商品法。如果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著特定的聯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是同一企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該商品與服務應認定為類似法。
為便于注冊和管理,我國采用了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該表將商品和服務劃分為42個類別法。除此之外,商標局還編制了內部使用的《類似商品區分表》法。分類表和區分表都不是劃分類似商品的依據,在判定類似商品時僅供參考法。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需求的變化,有的商品和服務在分類表和區分表中可能沒有得到體現法。因此,商品和服務類似的標準只具有相對穩定性,會隨著時間和具體情況的變化而有所不同,這就要求在管理中,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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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可能受到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行政違法行為所應當受到的行政處罰法。行政責任適用于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行政干預法。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商標侵權主要承擔下列行政責任:
(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三)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四)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五)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六)采取前幾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商品;
(七)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 50%以下或侵權所獲得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法。
以上行政責任承擔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法
關于商標侵權案件中非法經營額的計算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于執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已有明確規定,侵權人所經營的全部侵權商品(已銷售的及庫存的),均應計算非法經營額法。對于生產﹑加工商標侵權商品的,其非法經營額為侵權商品銷售收入與庫存侵權商品的實際成本之和;對于侵權人的原因導致實際成本難以確認的,視其庫存商品的數量與該商品的銷售單價之乘積為實際成本;沒有銷售單價的,視其庫存商品的數量與被侵權人的同種商品的銷售單價的乘積為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法。對于經銷商標侵權商品的,其非法經營額為其所經銷的侵權商品的銷售收入與庫存侵權商品的購買金額之和;購買金額難以確認的,以其庫存商品的數量與被侵權人的同種商品的銷售單價的乘積為庫存商品的購買金額;對于侵權商品的成本或購買金額高于銷售收入的,其非法經營額則為該商品的成本或購買金額法。
關于侵權所獲得利潤,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所獲得的利潤,即收益扣除成本后的盈余,不應把非侵權商品的利潤一并計入,也不應把非侵權期間的利潤計算在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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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其最大的特點是補償性,以此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恢復或補償法。民事責任主要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兩種類型,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責任屬于后者法。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結合保護商標專用權的特點,商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具體承擔方式為:
(-)停止侵害;
(二)賠償損失;〈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法。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法。
(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四)賠禮道歉法。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在訴訟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先行作出裁定法。當事人在訴訟中用賠禮道歉方式承擔了民事責任的,應當在判決中敘明;在訴訟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制裁的,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或依照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公民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為五百元以下,拘留為十五日以下;依法對法定代表人處以拘留制裁措施的,拘留時間為十五日以下法。因此,人民法院審理商標侵權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法。
商標侵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犯罪行為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法。在三種法律責任形式中,刑事責任是最為嚴厲的強制方法法。假冒商標是商標侵權行為中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假冒商標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
(一)假冒商標犯罪的特征
1﹑假冒商標犯罪的主體,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法。單位犯假冒商標罪的,除由單位承擔刑事責任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成為犯罪的主體法。
2﹑假冒商標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商標管理活動法。
3﹑假冒商標犯罪的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存在故意法。不同的目的和動機不影響犯罪的構成,但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法。
4﹑假冒商標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假冒商標的行為法。關于假冒商標行為,我國刑事法律有過三次界定:1979年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界定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工商企業假冒其他企業已經注冊的商標的行為法。”199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界定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法。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與第二次界定相同法。上述四個特征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假冒商標犯罪法。
(二)對假冒商標犯罪的刑事制裁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有關規定相應處罰法。
應予注意的是,對假冒商標犯罪的偵查,過去一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法。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現改由公安機關負責法
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發生沖突,如何解決
商標與企業名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不同出處的一種標志,而企業名稱則是區別不同企業的語言文字法。企業使用的商標要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后才取得專用權,而企業名稱在縣級以上工商局登記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企業名稱權法。兩個權利授予的程序﹑部門和權利保護范圍是不同的法。另一方面,商標與企業名稱又有著緊密的聯系,例如有的企業把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作為商標注冊法。
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情況主要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被其他企業有意或者無意地作為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名稱中的顯著部分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引起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使國家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和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發生沖突法。
目前,解決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沖突問題法律已有明確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法。商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法。”
第9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該規定明確指出,對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可以由登記主管部門予以糾正法。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已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法。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法。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的,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權,對這種侵權獲得注冊的行為,他人可以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已注冊的商標法。
認定是否構成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或者商標專用權,應當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或商標注冊時間;
(2)已登記的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否會發生商品或服務來源誤認;這種誤認既包括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誤認,也包括造成商標注冊人或者企業名稱擁有人與商標或者企業名稱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的錯誤認識;
(3)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比較,哪個知名度更高;
(4)申請注冊商標或者進行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是否存在抄襲法。模仿他人等主觀惡意;
(5)企業名稱使用方法不當,包括故意突出使用企業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以及故意將企業名稱縮寫,取其顯著部分放大,構成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6)在商標使用許可行為中,在僅被允許使用注冊商標時,故意同時使用商標權人的企業名稱,造成商品產地混淆的;
(7)其他使用已登記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商標對他人商標權或者企業名稱權帶來損害的情況法。
由此可見,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均受法律保護法。只有兩者其中一方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或者權利使用不當才會產生沖突,而且,這種權利沖突是可以依靠法律途徑給予解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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