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的法律地位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法。商從此條法律規定看,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保護的直接對象是注冊商標,所有法律條款的設定,都是圍繞注冊商標的保護來進行,未注冊商標顯然是不受商標法律保護的法。商但未注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不等于對使用未注冊商標行為放任自流法。商反之,為了更好地保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和維護商標使用的秩序,需要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加以規范法。商所以,《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專門對使用未注冊商標行為做了規定法。商此條規定屬禁止性規范,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只要不違反此條規定,其未注冊商標就可以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法。商否則,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將依法予以查處法。
我國商標注冊實行自愿注冊原則,即商標使用人對使用的商標是否注冊,完全取決于自己的需要來決定法。商盡管如此,總的講,因未注冊商標不受商標法律保護,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始終處于一種無權利保障狀態,而隨時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核準注冊而被禁止使用法。商所以,在實行商標保護采取注冊原則情況下,使用未注冊商標還是弊大于利法。
本注冊商標指的是權利人事實上擁有某個商標,但未將該商標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法。商未注冊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但不受法律保護法。商與注冊商標權相比,它有以下特點:
一.不確定性法。商指權利人雖然在一定時期內事實上占有了某項商標,但因未及時申請注冊,最終有可能失去該項商標法。商因我國實行注冊原則,這種事情是時常發生的法。商當兩個以上生產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企業擁有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時,根據注冊原則,申請在先者將獲準注冊法。商對于申請在后者來說,其商標非但不能獲準注冊,而且連繼續使用也是不允許的,否則即構成侵權法。
二.脆弱性法。商體現在它易于受到侵犯,難于獲得保護法。商實際上,在通常情況下商標主管部門對未注冊商標權基本上不提供什么保護,司法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能為未注冊商標權人提供的保護也是十分有限的法。商此外,未注冊商標如果違反禁用條款,所標識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其持有人會受到處罰或制裁法。
法律對商標印制的規定
對于“商標印制”,《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是這樣定義的:“本辦法中的‘商標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簽﹑封簽﹑說明書﹑合格證等商標標識的行為法。商”由此可見,商標印制的范圍是很廣的,可以說除在商品上直接使用商標以外,幾乎所有制作帶有商標的物品的行為都屬于“商標印制”的范疇法。
根據《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的規定,目前我國商標印制管理的基本框架是,商標印制單位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具備條件的才能開展商標印制業務,從事商標印制的企業除必須具備相應的設備并建立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外,其從事商標印制的業務人員還應具備相應的商標法律知識,以確保商標的印制依法進行法。
依法登記從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印﹑貼花等項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要承接商標印制業務的,應當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法。商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時,需要按規定填寫《印制商標單位申請表》,并提供有關材料,報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商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企業,至少應有三名取得《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法。商這些人員資格證書的取得,必須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產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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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缺乏顯著特征的法。商但上述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法。
(二)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法。
(三)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法。商
法商(四)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法。
(五)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法。
(六)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法。商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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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權利和限制
注冊商標權利人對商標享有專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這些權利是經國家法律確定的權利,是各國法律明確予以保護的主要對象,當這些權利受到侵權時,權利人不僅可以通過訴訟尋求司法救濟,而且還可以得到行政主管部門的主動保護法。因此,注冊商標不僅意味著權利人在事實上擁有某個商標,而且還在法律上得到了國家的確認和社會的認可法。
但注冊商標權也要受一定條件的限制法。首先,在時間方面,一次注冊的有效期只有10年,盡管權利人可以不間斷續展使權利無限延長,但是,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就有可能被撤銷注冊法。而且,注冊商標在一定期限內是允許爭議的,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規定,爭議可以在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如果是違反禁用條款或者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則有可能因注冊不當被撤銷,且一般不受時間限制法。其次,在地域方面,對注冊商標權的保護僅限于其注冊國,如果權利人想在其他國家得到保護,就必須到相應的國家去注冊法。在使用范圍方面,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法。此外,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需要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也要提出變重申請法。注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以及所使用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都有可能導致其注冊商標的撤銷法。可見,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要想使自己的權利獲得充分的保障,就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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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法。”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法。
如果商標注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不一致,不僅自身的商標專用權得不到有效保護,而且還有可能帶來四種后果:一是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違法行為;二是在自行改變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有明顯區別,同時又標明注冊標記的情況下,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三是若改變后的商標同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會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四是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法。
(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法。
如果商標注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僅不能有效保護自身的商標專用權,而且也有可能帶來三種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圍使用注冊商標,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二是因連續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圍(與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的除外)使用注冊商標,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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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注冊商標必須標明注冊標記嗎
商標注冊標記是指與注冊商標一起使用的,用來說明該商標已經注冊的標記法。商《商標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法。《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注冊標記為(注)或(R)法。其中,(注)是漢語“注冊”的簡稱法。而(R)是英語“Registration”(注冊)一詞的字頭,這一標記在世界范圍內通用法。如果未注冊商標不想讓人誤認為商品名稱或裝璜,可以使用“TM”標記法。字母“TM”是英文“TRADEMARK”(商標)的縮寫法。當人們看到“TM”標記時,就知道其所標示的文字或圖形是作為商標使用的,而不是商品的名稱法。
“注冊商標”及注冊標記的使用,一般來講,“注冊商標”四字常常置于商標的下方,也可以將四字分開置于商標的兩邊,即一邊標注“注冊”二字,另一邊標注“商標”二字法。這樣人們在看到四個字時,就知道該商標為注冊商標了法。而注冊標記(注)或(R)在使用時通常置于商標的右下角或右上角法。由于注冊標記具有簡潔的特點,因此,使用在文字商標上是最適宜的法。尤其是當文字商標出現在說明性文字中間時,使用注冊標記可使人一目了然地識別出商標法。這樣,既說明了商標為注冊商標,是受法律保護的,也有利于防止公眾將該注冊商標誤認為商品名稱法。
我國商標法雖沒有明確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必須標明“注冊商標”或使用注冊標記,但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實踐中,對侵犯沒有標明注冊標記商標專用權的,有時往往會成為執法機關對侵權人從輕處罰的依據,其理由是侵權人因不知該商標為注冊商標而被判定為過失侵權法。因此,注冊商標權利人在使用注冊商標時應盡可能表明“注冊商標”或使用注冊標記法。
商標注冊標記是指與注冊商標一起使用的,用來說明該商標已經注冊的標記法。《商標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法。《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注冊標記為(注)或(R)法。其中,(注)是漢語“注冊”的簡稱法。而(R)是英語“Registration”(注冊)一詞的字頭,這一標記在世界范圍內通用法。如果未注冊商標不想讓人誤認為商品名稱或裝璜,可以使用“TM”標記法。字母“TM”是英文“TRADEMARK”(商標)的縮寫法。當人們看到“TM”標記時,就知道其所標示的文字或圖形是作為商標使用的,而不是商品的名稱法。
“注冊商標”及注冊標記的使用,一般來講,“注冊商標”四字常常置于商標的下方,也可以將四字分開置于商標的兩邊,即一邊標注“注冊”二字,另一邊標注“商標”二字法。這樣人們在看到四個字時,就知道該商標為注冊商標了法。而注冊標記(注)或(R)在使用時通常置于商標的右下角或右上角法。由于注冊標記具有簡潔的特點,因此,使用在文字商標上是最適宜的法。尤其是當文字商標出現在說明性文字中間時,使用注冊標記可使人一目了然地識別出商標法。這樣,既說明了商標為注冊商標,是受法律保護的,也有利于防止公眾將該注冊商標誤認為商品名稱法。
我國商標法雖沒有明確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必須標明“注冊商標”或使用注冊標記,但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實踐中,對侵犯沒有標明注冊標記商標專用權的,有時往往會成為執法機關對侵權人從輕處罰的依據,其理由是侵權人因不知該商標為注冊商標而被判定為過失侵權法。因此,注冊商標權利人在使用注冊商標時應盡可能表明“注冊商標”或使用注冊標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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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注冊商標應注意什么 ?
注冊商標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商標法。那么,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商標注冊人承擔哪些法律義務呢?《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即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時,(1)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2)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3)不得自行轉讓注冊商標;(4)不得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5)其商品不得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法。商對違反上述義務規定的,商標注冊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是采取責令限期改正的強制措施,只有對拒不改正的,才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法。但對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于其違背了《商標法》關于商標使用人應當“保證商品質量”和“保障消費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實施了侵害消費者利益行為,除了對情節輕微的責令限期改正外,對情節嚴重的,還要予以通報﹑罰款﹑銷毀有害有毒商品,直至撤銷注冊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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