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應辦理續展
商標的續展注冊是指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商標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續展注冊的有關手續,使商標注冊得以延續,從而繼續享有商標專用權法。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法。”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是指商標受法律保護的期限法。《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法。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法。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法。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這一條款,對續展注冊的申請期限做了明確規定,如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續展申請,注冊商標將被注銷法。
續展注冊與申請注冊不同,續展注冊是通過申請使已經取得的權利繼續有效,而申請注冊是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法。續展注冊的審批程序比較簡單,注冊人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交納規定的費用,即可獲準續展注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除外)法。而申請注冊一個商標要經過審查﹑初步審定公告﹑異議等一系列程序,整個過程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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